第三十六条 对于法律援助部门的公职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需要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参照此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本市各部门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主题词:律师 在押犯罪嫌疑人△ 会见△ 规定 通知
抄送: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安全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律公司,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各区县政法委
北京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8年6月4日印发
共印2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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