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8件法律将要被废止。据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郑淑娜分析,这些要废止的法律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的法律,目前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这样的法律有4件,都是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
自《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于1954年通过以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职能、组织与各方面的情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2006年,国务院已经颁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对设置公安派出所作了明确规定。
1954年制定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也明显不适应当前需要,街道办事处的设置和工作也可以适用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像这样因明显“过时”应该废止的法律,还有1955年出台的《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以及1957年出台的《华侨捐资兴办学校办法》。
“第二种情况是改革开放初期,为经济体制改革一些专门事项而进行的立法,在这个事项完成后,现在已与实际不适应,我们建议废止。”郑淑娜说。
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的决定就属于这种情况。这一授权决定主要是解决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问题,国务院在决定通过当日就发布了产品税、增值税等6个税收条例草案试行。
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这一授权已经覆盖了1984年的授权决定。依据这一授权,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税收暂行条例。1993年,国务院在发布增值税等几个税收暂行条例时,废止了1984年发布的6个税收条例草案。
第三种情况是旧法律已经被新法律代替,旧法律应当废止。属于这种情况的有3件。
“1997年对刑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全国人大宣布废止一系列有关刑罚的补充规定,但是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这两件没有宣布废止,因为它们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还是有效的。”郑淑娜说,“后来,相关内容已经纳入了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和2005年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件补充规定也就应该废止了。”
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也属于这种情形。郑淑娜介绍说:“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这一规定。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监督法后,这个规定的大部分内容已被监督法取代,有的规定又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与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不相适应。所以,这次清理一并把这个规定废止了。”
删除部分条款、做好相互衔接 59件法律需修改
除拟废止8件法律外,更多的是对一些法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草案,拟修改59件法律、141个条文、95项。
参与法律清理工作的专家分析,这次修改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修改,是对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实际已经不适用的法律规定,加以删除。
郑淑娜说,这种处理方式和前面的废止是不一样的。废止是一部法律整个废除;删除法律规定是在法律整体适用的前提下,删除法律中某些不适用的规定。比如: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有关计划经济和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指令性计划的规定,应当加以删除。
——现行教育法有关教育费附加和集资办学的规定,随着2006年义务教育法修订规定全面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而“过时”,也应当删除。
——现行防洪法规定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但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推进,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已被取消,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也就删除……
第二种修改,是解决法律规定之间明显不对应、不衔接的问题。郑淑娜介绍说,法律清理工作将此分作五类:
——依据宪法修正案有关征收、征用规定,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征用两种不同情形。法律清理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只对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作出了相应规定,还有16件法律和法律解释涉及到这个问题,需要进行修改,其中有9件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和征用,有7件法律需要把征用改为征收。
专家表示,这个修改不只是技术上的修改,因为征收和征用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权的变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法律就改为征收;其他情形则全部改为征收和征用两种情况。”郑淑娜说。
——解决有些法律引用原刑法条文、导致与现行刑法不衔接的问题。专家介绍说,1997年刑法进行了全面修改,变化非常大,导致之前制定的25件法律中引用刑法的条文与现行刑法不衔接。比如:有些法律引用的刑法条文序号在新刑法中有变化、条文内容有调整,有的法律引用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