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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及完善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4 11:53:40   阅读:13752
败分子灰色收入的藏匿。但是由于我国各大银行之间,特别是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互联工作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同一姓名可以在不同的银行开设多个户头,这又给了腐败分子可乘之机。同时,增加对不动产的实名制管理,是腐败分子妄想利用购置不动产转移赃款、毁灭证据逃避法律的制裁的幻想彻底破灭。[⑥]


    3、建立多方结合的监督机制


    实践中对该罪的追究大部分来源于群众的举报、党纪委的查处和媒体的揭发。党风廉正建设是一件长期艰巨的任务,并且面临的形势也很严峻,任何一个部门和群体都是无法独立完成监督的。因此,我们应该建立起政府、媒体、群众多方联动的监督机制。广开举报渠道,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充分发挥纪委的内部监督作用,多层次的对腐败分子进行打击。从而保障我国反腐败工作认真高效的进行到底。


    结论


    综上所述,为顺应我国打击贪污腐败的新形势,我国新刑法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名在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社会的稳定等各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由于其自身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使的它没有发挥出最大的作用,甚至成了某些贪污腐败分子的“保护伞”。因此,我们要从立法和制度两方面来完善它,并通过建立财产申报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和多层次的监督体制来保障它。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安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2.段慧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7月第7期;


3.姚继平:“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探讨”,载《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10月第26卷第5期;


4.于志刚:《惩治职务犯罪疑难问题司法对策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版;


5.王亚宁,王勤:“浅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载《昌吉学院学报》2004年02期;


6.鄢康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贵阳市委党校校报》2005年06期;


7.韩啸:“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载《河北法学》2006年08期;


8.杨春洗:《刑法理念新探索》,北京大学出版2003.7 

9.王少峰:《刑事法问题思索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10.陈兴良:《刑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8


11.谢佑平:《刑事诉讼法新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12.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模式与精神》,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3.刘 玫:“香港与内地刑事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14.时延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法学》 2002年第3期;


15.卢建平:“刑事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 年1期;


16.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7.储槐植:“惩治腐败的锐利武器”,法制日报 1989—12—15(3);

 

注释:


[①] 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新动向》[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②]周光权:《刑法各论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第52-58页。

[③]孙国祥:《刑法学》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1-323页。

[④]孟波、超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及制度完善”www.studa.net/2003-6-22/2003622100624-2.html

[⑤]邵道生:“权力家族腐败”与家庭财产申报“www.wyzxsc.com/Artide/class4/200712/28506.html

[⑥]蔡兴教:《财产贪贿犯罪的疑难与辨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6页。

作者单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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