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走私犯罪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034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3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591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4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197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31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164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076
走私淫秽物品罪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7/4 21:06:09   阅读:2178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及相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具体判断是不是淫秽物品,可根据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来认定。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259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走私罪刑事辩护律师朱运德简介 文强局长,为何要把2000万元现 一走私团伙“借壳”偷税7533万
曾明娜回国背后:赖昌星作何盘算成 “老乡”盛情款待难偿还 小伙帮运 走私贵重金属罪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