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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强奸罪等有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汇编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7/3 16:58:46   阅读:10534
1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1月12日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日期】 19921211 【实施日期】 19921211 【内容分类】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
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
                   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全文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几个新罪
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规定了4个新罪名,即: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条第一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第一条第二款);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三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第五条第一款
)。
    二、怎样认定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
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
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
    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卖淫的人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
淫行为的,应当作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这
些行为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仍应当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怎样认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
    根据《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是指在组织他人卖淫的
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如充当保镖、打手、管帐人等。
    依照《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具体的罪状和
单独的法定刑,应当确定为独立的罪名,适用单独的法定刑处罚,不适用刑法总则第
二十四条关于从犯的处罚原则。
    四、怎样理解《决定》第二条第(三)项关于“强奸后迫使卖淫的”规定?
    《决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是指强奸行为与强迫他
人卖淫的行为有联系,是强迫他人卖淫的法定从重情节。因此,只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即可。如果强奸行为与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之间没有联系,则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
罚。
    五、哪些是组织他人卖淫罪、强迫他人卖淫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
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
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决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决
定》第二条所列四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要在这四项情形之外
再扩大范围。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
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
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
》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八、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
    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
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一)本罪属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
等严重性病的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
,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行为人通过其他方式(如通奸等)将性病传播给他人的,不构
成本罪。
    (三)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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