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媒体关注 刑事新闻 刑辩律师 刑法专题 刑事诉讼 强制措施 量刑情节 申诉控告 减刑假释 司法鉴定 专家论证 法律援助 刑事案例 刑事名家
贪污犯罪 受贿犯罪 走私犯罪 毒品犯罪 盗窃犯罪 诈骗犯罪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抢劫犯罪 强奸犯罪 交通肇事 职务犯罪 死刑专题 收费标准
您的位置:首页 >>媒体关注 >> 文章内容  法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朱运德律师简介
站内搜索
最新推荐 new10
1  【刑辩亮剑】24岁少女梁某…
2  朱律师告诉您:亲友被抓后的…
3  最高检明确正当防卫界限:别…
4  法官在被害人谩骂声中坚持作…
5  最高法、公安部明确:201…
6  最高院|非法占有、处置被害…
7  套路贷或成新型黑恶犯罪!罪…
8  争女友相约决斗捅伤人 俩"…
9  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数额巨大…
10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
热门新闻 top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 78219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 7679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54706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发布 明… 355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87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4282
  贪污罪、受贿罪法定刑的立… 23372
  贪污罪(百度百科) 23220
  有关未成年人强奸犯罪的法… 2206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 21168
《深圳晚报》特约朱运德律师评论:试离婚,可以拯救婚姻吗?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8/7 17:47:17   阅读:1700
  2009年10月05日09:42  深圳晚报

  

试离婚,可以拯救婚姻吗?
面对婚姻难题,夫妻双方应多些宽容和理解。(资料图片)本报记者丁开摄

  近日,施行“试离婚”方案后的深圳市民李先生夫妻重新和好了。之前,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于是打算协议离婚。可又担心离婚对孩子造成伤害,于是,李先生提出3个月“试离婚”方案。

  记者在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了解到,这样的“试离婚”事例在深圳并非个案。随着传统婚恋观念的改变,从“性解放”、“未婚先孕”、到“婚前同居”、“合同婚姻”、“婚姻恐惧症”等现象的出现及存在,“试婚”(试结婚、试离婚)现象,更让社会各界关注。有婚恋专家认为,试离婚是对婚姻的一种谨慎态度,也是挽救婚姻危机的一个缓冲期。也有婚姻专家认为,试离婚是一种逃避家庭婚姻责任的借口,只会伤害感情。律师认为,试离婚是一种个人约定,施行试离婚应当慎重。

  1

  个案报告:试离婚挽救了我的家庭

  和丈夫签署试“离婚协议”的时候,朱女士绝没有想到还会与丈夫牛先生“复婚”和好。

  他们争吵其实并没有太大的矛盾,更多的原因是在一起耳鬓厮磨近3年后,生活中难以避免的平淡。丈夫走时,只带走了自己的一些日常用品,因为说好了是试离婚。而妻子终于等到了自己向往已久完全自主单身的生活。分开的最初几天,他们各自疯狂地享受着久违了的单身贵族的生活:下班后可以尽情地逛街一直到深夜;和朋友喝酒喝到天亮,都不用担心回家后要面对的指责。

  “这种自由、刺激的单身生活中,总有一种不安是从自己心里涌上来。”朱女士说,两个月后,特别开始牵挂和惦记对方:“天冷了,也不知他的老毛病犯了没有,有没有吃药”;“出差了,才知道自己的行李袋里缺少一些衣服、刮胡刀、牙膏。”牛先生的感受特别明显,总感觉缺少一些什么。最后,两人终于又回到家里且和好如初。

  罗湖区夏女士夫妇也是在两人发生矛盾后,理智地尝试了“试离婚”。“离婚”后,孩子归丈夫抚养,夏小姐还谈了一次恋爱,但是不管怎样,丈夫的影子总在心里不能挥去。相反,分居生活让夏女士对丈夫的思念越来越浓。她说,分开之后他才觉得丈夫在自己心里有多重。 “幸好我们没有真的离婚!”

  2

  正方观点:试离婚是对婚姻的慎重

  采访中,《深圳婚姻家庭律师网》主办律师朱运德与一些婚恋专家认为:试离婚不是专业的法律术语。实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婚后“分居”制度。从一些案例中男女双方拟订的《试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其目的是给离婚男女双方一个缓冲期,男女分居一段时间,双方冷静考虑,再决定是否离婚。显然男女双方试离婚的目的是挽救婚姻。而且能避免一些夫妻一时冲动而闪离婚。对维护社会稳定很有现实意义。

  新《婚姻法》实施以后,结婚、离婚的手续都比以前简单、便捷了。于是,“闪结婚”、“闪离婚”出现了。但是这样的“闪婚”对于个人、家庭以及社会都是成本太高,或者会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也经常让冲动男女后悔。因此,试离婚是缓解家庭婚姻危机的好办法。离婚前,冷静地对婚姻进行反思,对他或她进行再认识。给婚姻一个缓冲期。经过冷静思考以后,再作出正确、理智的选择。“试离婚”是一种理智、成熟和慎重的婚姻观。

  他说,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为离婚设置的分居制度,如分居期间的权利义务及分居起止时间计算等等没有明确的规定,老百姓在现实中创造性地发明了“试离婚”,实际上就是对分居制度的一种实践探索,这种探索值得提倡。

  试离婚做法聪明而理智

  中国婚姻法研究所研究员,深圳市法全婚姻咨询事务所主任兼首席法律顾问刘伟民认为,在离婚前选择“试离婚”过渡是一种非常聪明而理智的做法。

  他说,目前深圳这种“试离婚”现象每年都会有很多次,有些人因一冲动就把婚离了,后来又后悔了,想复合。但等想通去复合时,可能这段婚姻已经无法挽回了。即使挽回了,两个人之间也会留下一些裂缝,并造成公共资源浪费。在离婚之前,选择“试离婚”的这个群体,个人心理是非常健康,他们不仅自我调节能力强,解决问题也非常理性。

  记者采访了解到,“试离婚”是婚姻存续与婚姻解体之间的移行阶段,是一种准备性离婚,通常有3至6个月。“试离婚”是对离婚的一种主动适应,而不是单纯地被动接受离婚。“试离婚”毫无例外都是双方自愿,尽管配偶中有一方很可能只是被动地自愿。一些婚恋专家之所以赞同试离婚态度,主要因素就是“试离婚”是解决婚姻困扰的一种相对理性的方式,有助于试离婚双方婚姻解体后的生活适应和心理调适。

  无论是“试离婚”,还是离婚,双方都会出现这些感受:第一是双方没有像某些行将离婚的双方一样反目成仇。第二就是没有急于逃离“家庭围城”现象,反而会闪现婚姻中的一些闪光亮点。因此,在夫妻间出现离婚矛盾时,“试离婚”可以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较好方法。

  3

  反方观点:试离婚是逃避责任的行为

  深圳市妇女儿童心理咨询中心、高级婚姻家庭指导师柯波认为,试离婚实质上是对家庭、婚姻的一种逃避行为。

  柯老师说,很多青年男女认为“婚姻是合就结,不合就离”是两个人的事,与其他的人和事无关。而事实上,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一群人”的事,所谓“合”,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情投意合,还包括对双方成长背景的认知、对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共识、对处理双方家庭、朋友关系问题的共识、生育观的统一、建立家庭后的经济与家庭任务的计划与实施等等。如果,在对此毫无认知的前提下缔结婚姻,那必将会给此婚姻埋下隐患,从而导致婚姻危机。

  作为婚姻家庭指导师,柯波发现很多人对经营婚姻缺乏责任感,往往在婚姻的难题无法解决,用暂时回避或放弃的态度。“试离婚”就是这么一种形式。

  他说,在面对婚姻难题时,夫妻双方应该以坦诚客观的态度,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用心经营,只有这样,才能使已建立起来的婚姻得以不断完善,最终达致和谐的境界。反言之,如果在婚姻关系中处处以自我为中心,只求得到,不愿付出,那产生“试离婚”的想法逃避责任,也就见怪不怪了。

  试离婚是出轨的借口

  广东海际明律师事务所林武律师认为,“试离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反而是给双方感情、身体出轨罩上了合理的帽子,它也并不是挽救婚姻的良剂,反而是问题婚姻金蝉脱壳的一种方法。

  林武认为,“试离婚”与分居最大的差异在于两者的目的不同,分居是通过一方或者双方的反思看清婚姻的价值,从积极的角度看是可以缓冲婚姻危机的。而“试离婚”因为存在一些“游戏”、或轻浮的味道,因此很容易成为一种借口。

  与记者讨论试离婚的一些市民也认为,如果婚姻感情破裂,离婚是一种解脱,如果感情没有破裂,肯定不会走到离婚这一步。试离婚一旦流行,就会成为夫妻吵架后背叛对方的借口。甚至是抗击夫妻一方干预自己“鬼混”、放纵的利器,也会导致一些人“名正言顺”地进行另一场感情纠葛。

  对于试离婚,以70后为代表的市民刘先生说,“试离婚”虽然是一个新名词,但已经不是新鲜事。在很多年轻人的眼里,婚姻都变得儿戏,因此才会有试结婚、试离婚的怪事出现。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去享受单身主义的“浪漫”,最后弄得夫妻双方很受伤。

  4

  法律责任:试离婚协议不具法律效力

  深圳市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康华康认为,试离婚在缓和夫妻之间的矛盾,改善夫妻关系,减少离婚纠纷方面,确实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试离婚”只是个人协议上的离婚,是一种约定,而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试离婚并不能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结果,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凡未到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的,都不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夫妻双方为试离婚所签订的协议,除涉及财产分配的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外,其他协议内容,包括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等方面均没有法律效力。在试离婚期间,并不能免除作为配偶或父母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对子女抚养仍需承担责任,夫妻任何一方也不能在试离婚期间再次结婚或产生婚外情,否则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康华康认为,试离婚应当慎重对待,如果态度不端正,很可能会伤害到自己以及家人。


【 字体: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读者评论,并不代表我们赞同或者支持读者的观点。我们的立场仅限于传播更多读者感兴趣的信息。
 本文的地址是: http://www.cnbianhu.com/onews.asp?id=3751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类最新文章
驾照扣满12分后出事故 保险公司 手淫是否犯罪? 深圳律师朱运德起诉广深港高铁要退
活着就是最大的尊严 广深高铁票价高于同类逾三成 赵本山被劝退出央视春晚将是中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RSS订阅  | 联系我们 

刑事援助热线:0755-89800981 13724320918
  网站实名:《中国刑事辩护网》 《中国刑事律师网》 《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copyright cnbianhu.com/ since 2008  备案号:粤ICP备10096640号
Design by 深圳赛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