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他人为抢购超市促销的啤酒而发生争执,进而演变成全武行,捡起路边的石块将他人头部砸伤。近日,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陈中卫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9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陈中卫看到某超市在搞促销活动,对某品牌啤酒进行降价销售,便准备将最后还剩下的两箱啤酒一次性购完。恰巧此时在夜市摊吃宵夜的张全宗四人过来买啤酒,见到陈中卫准备将剩下的两箱促销啤酒买完,便与陈中卫协商,让其匀一箱给张全宗等四人。陈中卫不答应,双方便开始发生口角,进而开始推搡,陈中卫被四人推倒在地心生不忿,便对张全宗说:“你等着,等下有你好看。”说完便离开超市。当晚21时许,陈中卫叫来朋友,准备去找张全宗等人麻烦,刚好遇上准备上厕所而落单的张全宗,被告人陈中卫当即捡起路边的石块追打张全宗,持石块将张全宗头部砸伤,之后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张全宗头部的损伤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陈中卫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全宗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一万五千元,被害人张全宗对被告人陈中卫的行为表示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中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故对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对被告人陈中卫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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