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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008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
双击自动滚屏 来源:互联网   编辑: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网   发布时间:2009/9/15 22:15:13   阅读:11970
    对于被告人亲属等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或者非法途径传递他人犯罪信息的问题,如人为制造他人犯罪、从司法人员处贿买他人犯罪信息等,因其手段非法,违背了立功的立法原意,《纪要》规定不能认定为立功,也不能酌情从轻处罚。
    (2)构成立功的情形
    第一,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过程中确实起到协助作用的,例如,经被告人现场指认、辨认抓获同案犯;被告人带领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提供了不为有关机关掌握或者有关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的线索,有关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被告人交代了与同案犯的联系方式,又按照要求与对方联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等的。
    第二,同监犯将本人或者他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告知被告人,由被告人检举揭发的,如经查证属实,可认定为立功,但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幅度的大小,应与通常的立功有所区别。(新增内容)
    (3)立功对于量刑的影响
    《纪要》规定,对于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即应结合被告人罪行的严重程度、立功大小综合考虑。
    第一,对于毒枭等严重毒品犯罪分子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当从严把握:如果其罪行极其严重,只有一般立功表现,功不足以抵罪的,可不予以从轻处罚;如果其检举揭发的是其他犯罪案件中罪行同样严重的犯罪分子,或者协助抓获的是同案中的其他首要分子、主犯,功足以抵罪的,原则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的只是同案的从犯或者马仔,功不足以抵罪,或者从轻处罚后全案处刑明显失衡的恶,不予从轻处罚。
    第二,对于从犯、马仔立功,特别是协助抓获毒枭、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从轻处罚,直至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于毒枭立功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毒枭本应是严惩的重点,但由于毒枭掌握马仔的犯罪情况和个人情况,被抓获后往往容易获得立功包括重大立功的机会,就极易产生马仔被适用死刑的机率反而比毒枭大的后果。为改变这种不合理状况,《纪要》规定立功从宽处罚的把握,应以功是否足以抵罪为标准,对毒枭的立功从严把握。
    2、毒品再犯情节的适用
    对于毒品再犯与数罪并罚的关系问题,《纪要》的意见是应当在对行为人所犯的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毒品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确定刑罚后,再依法数罪并罚。
    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新增内容)
    司法实践中,对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进行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是否还应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存在争议,有的意见认为此种情形不宜认定为毒品再犯,而仅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的答复意见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假释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此情形应认定为毒品再犯的批复。之所以要作出上述情形应认定为再犯的规定,首先,刑法第356条规定的毒品再犯不是累犯的特殊形式,是对毒品犯罪再犯的从重处罚的特别规定。因此,对于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也应当同时引用刑法关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条款从重处罚;其次,将“判过刑”理解为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符合严惩毒品再犯的立法目的,也符合严厉打击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的需要。
    3、毒品含量鉴定的运用和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的处理
    (1)应进行毒品含量鉴定的两种情况
    《纪要》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也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新增内容)。
    毒品含量鉴定的问题,经历了一个变化过程。1994年《禁毒决定的解释》第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1997年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到2007年12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纪要》新增了“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掺假或者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鉴定”的规定。
    (2)混合型、新类型毒品案件的处理
    对于毒品混合物犯罪如何量刑,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和做法。有的意见主张将所有毒品都折算成海洛因,有的主张以其中毒性较大或者所占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纪要》要求对含有两种以上毒品成分的毒品混合物作成分鉴定,以确定所含的不同毒品成分及比例。《纪要》也明确了根据毒品成分的毒性大小来确定毒品种类的方法以及不同类型毒品如何适用刑罚。
    第一,对于毒品中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的,应以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分别确定其毒品种类;对于毒品不含有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成分的,以其中毒性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其毒品种类;依据前两种办法都无法确定,毒性相当或者难以确定毒性大小的,以其中比例较大的毒品成分确定毒品种类,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其他毒品成分、含量和全案所涉毒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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